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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详解城乡医疗保险四大热点问题 

稿件来源:天津网 发布日期:2010-11-05 字体大小:【】【】【

11月2日,天津市社保中心公布了近期市民有关城乡医疗保险的四大新热点问题,并进行了详细解释。

热点一 小学新生 发生医疗费用随学校报销

儿童去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的,今年9月份上学在学校缴费的,9-12月份重复缴费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去哪儿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儿童参加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至次年8月底。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至12月底。

儿童去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的,今年9月份上学在学校缴费的,重复缴费部分,按照学校参保开始享受,发生医疗费用随学校报销。

热点二 家庭病床可按住院待遇报销

参保人员需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需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报销比例按照城乡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全年家庭病床累计报销住院天数不超过90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具备天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资质的医院进行家庭病床治疗。

热点三 参保孕产妇 剖宫产自然生产报销数额不同

城乡医保中对于孕产妇如何规定的?如何报销?报销多少?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子女或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持身份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票据明细及生育服务证向街镇劳服中心申报。生育补助金也在报销生育住院费用时予以支付。如生育期间合并其它疾病,于结束妊娠2-5日后仍需进一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生育、治疗疾病的费用分开票据及明细。治疗疾病的相关登记、申报手续及待遇标准与普通疾病住院相同。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100元生育补助待遇。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

热点四 未就业大学生可在毕业当年参保

外地来津上大学的学生或天津到外地上大学的学生应在哪里参保缴费?天津大学生毕业还没找到工作的应在哪儿参保缴费?

天津户籍在外地上学及外地户籍在天津上学的学生,都可以参加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天津户籍在外地上学的通过家庭办理,外地户籍在天津上学的随学校、托幼机构参保。

大学生毕业后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在毕业当年申报缴费期内(9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学生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至次年8月底。参保手续由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参保资格认定由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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